近日,吉林省法院印發《關于在全省法院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在全省法院范圍內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2020年10月1日起,全省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統一適用城鎮居民標準,不再分別適用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兩個賠償標準。
該意見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符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提出的“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精神,有利于全省法院統一裁判尺度,有效化解糾紛,有利于消除城鄉二元結構帶來的賠償標準差異,尊重和平等保護每個個體的生命健康權益,增強人民群眾的公平感和獲得感。
(來源:中國吉林網)
(編輯:王思博)